台灣婦癌醫學會章程
本會 94/08/06 第四屆第一次章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會 95/02/25 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本會 95/05/07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 99/05/02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表決通過
本會 106/05/06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表決通過
本會 109/08/08 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表決通過
本會 110/10/02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婦癌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Gynecologic Oncologists」,簡稱為TAGO。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提高婦癌之醫療水準。
二、促進婦癌之學術研究。
三、增進國際婦癌之學術交流。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及維護婦癌次專科醫師制度。
二、舉辦婦癌學術演講及會議。
三、整合國內院際合作之婦癌研究。
四、推廣民眾之婦癌知識。
五、參與國際婦癌學術活動,增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本會會員分
「正式會員」(Member)、
「準會員」(Candidate member)、
「合作會員」(Associate member)及
「榮譽會員」(Honorary Member)四種。
一、「正式會員」:
具備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認定之婦產科專科醫師
資格,並接受兩年本會認定之婦癌專科醫師訓練者,
依本會規定辦理之。(辦法另定)
二、「準會員」:
具備上述婦產科專科醫師資格,“正”或“將”接受本會
認定之婦癌專科醫師訓練者,依本會規定辦理之。(辦
法另定)
三、「合作會員」:
與婦癌相關之專科醫師或學者,得申請「合作會員」,
經由“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辦理。
四、「榮譽會員」:
非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認定之婦產科專科醫師專科醫
師,但取得國外婦癌次專科執照或與婦癌學相關之專
科,例如放射腫瘤、內科腫瘤、病理科專科醫師,與
婦癌研究相關之公衛。基礎醫學之之學者,其學術成
就經資格審查符合者,由理事會推舉得聘為「榮譽會
員」。(辦法另定)
第七條 本會正式會員有同等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準會員、合作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背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如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被除名或退會後欲恢復會籍者,須依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條 會員出國一年以上者,應預先向秘書處申請暫停會務活動及繳納會費,於回國後再行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變更。
四、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之編製。
五、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本會之解散。
八、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之三分之二(含)。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依票數多寡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
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含順序遞補之侯補理事)補選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之辭職事項。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以連任一次為限。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事項。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受停權處期
間,同時暫時喪失理、監事權利。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本會置職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免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正、副秘書長及職員。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以及擔任學會對外的發言人。
正、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之職責,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會議之召集,除緊急事件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提案,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議決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提案,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修正案,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議決之。
本會之解散,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提案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時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議決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績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會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合作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榮譽會員免繳,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準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合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榮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每年定期繳納。
三、會員或其他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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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蘇小姐